国际二战博物馆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程为国际二战博物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基础文件和行动指南,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为协会内部规则界定和完成。
第一条 本组织名称为国际二战博物馆协会,简称“国际二战博协”,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WWⅡ Museum Association,缩写为IWMA。该名称及简称使用权仅限于协会组织及其成员,并为协会及其成员利益服务,未经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使用。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二战博物馆、二战史专家学者及爱好和平人士自愿结成的非政府、非营利性国际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注册地所在国宪法、法律、法规。宗旨为搭建国际二战博物馆间交流合作平台,提升二战博物馆及专业人员之间交流水平,开展二战史共同研究及展示诠释,进行和平教育,反对战争,维护世界和平。
第四条 本协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按照注册所在国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协会为达到统一的总体任务,协调会员的活动。协会作为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的资产、民事权利,并承担必要的社会义务。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及秘书处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二战史共同课题研究,推进二战遗迹研究、传播工作;
(二)组织协会内部进行展览互换、档案资料共享、人员互访、举行学术研讨会、业务培训班等业务交流活动,为二战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便利;
(三)开展与二战相关的重要纪念日的庆祝活动;
(四)共同开展和平教育活动;
(五)传播二战博物馆的工作新闻及信息;
(六)提升公众对二战博物馆藏品及展览的兴趣,吸引更多的观众走进二战博物馆参观;
(七)在国际组织中代表并保护协会成员的财产和非财产性利益,建立与二战博物馆、相关组织及团体的联系;
(八)建立统一的数据和其他信息资源库,促进协会成员更加有效地工作;
(九)协助成员完成其所承担的国际性项目;
(十)其他与二战博物馆间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俄罗斯卫国战争纪念馆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作为协会发起方,与确认加入协会的其他二战博物馆共同成立本协会。所有致力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历史和文化遗产收藏、研究、展示和传播的博物馆及相关科研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尊重历史,维护二战成果,坚持正确历史观;
(五)新申请会员单位须在理事会召开前3个月提出正式申请。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协会工作进展及工作计划信息;
(七)了解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
(七)未经协会授权,不得以协会名义发表言论、声明或承诺;
(八)遵守本国现行法律法规、既定协议及协会在其权限内通过的有关文件;
(九)积极协助协会达到其目标与任务,遵守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按注册所在国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其他相关规定如下
(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由会员单位申请承办,承办方需提前1年向秘书处提交书面承办申请;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正式通知承办方及全体会员;
(二)如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根据协商,可在会员单位的所属国家召开。
(三)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5名)、秘书长组成理事会。每个国家参加投票选举理事会成员的会员单位不超过6个。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遇重大事项需决定,如理事会讨论认为有必要,可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
(九)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5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经验和较大影响力,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原则上需在会员单位担任负责人。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按照注册所在国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履行注册所在国相关法律法规手续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注册所在国理事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为理事会成员,负责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秘书长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 在秘书长领导下建立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常设机构及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四)秘书处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秘书处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注册所在国法律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注册所在国法律规定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注册所在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 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履行完注册所在国相关登记注册手续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履行完注册所在国法律法规规定手续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注册所在国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7日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章程中未规定的协会工作相关问题,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