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华北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与日本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达成的丧权辱国的秘密协定。1935年5月29日,日本关东军天津驻屯军参谋长酒井借口天津日租界的《国权报》、《振报》两个亲日报社社长被暗杀和中国当局援助东北义勇军进入滦东“非武装区域”而破坏了《塘沽协定》,向中国国民政府提出抗议,并从东北调遣日军入关,进行武力威胁。6月9日日本华北驻屯军和关东军代表酒井隆和高桥坦会见何应钦,提出取消河北省国民党所有党部、撤退河北的中国驻军、禁止全国一切反日活动的要求,并限三日答复。6月10日,何应钦约见高桥,口头答复并作了三点说明,保证以前约定的其他事项均切实履行。6月11日,国民政府召开紧急会议,发表《敦睦邦交令》。同日,梅津美治郎将单方面拟定的《觉书》交何应钦,双方就《觉书》展开交涉。7月6日,何应钦经汪精卫同意,复函梅津美治郎,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承诺”
日方的全部要求。梅津美治郎的《觉书》与何应钦的复函,史称《何梅协定》。该协定使河北省的主权大部分丧失。
梅津梅津美治郎致何应钦备忘录(1935年6月9日)
一、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如下:
﹝一﹞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
﹝二﹞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飞之罢免;
﹝三﹞宪兵第三团之撤去;
﹝四﹞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
﹝五﹞日本方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国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
﹝六﹞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
﹝七﹞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
﹝八﹞第廿五师撤退河北省外,第廿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
﹝九﹞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认下记附带事项:
﹝一﹞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
﹝二﹞任命盛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选用,不使中、日关系或为不良之人物。
﹝三﹞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以上为备忘起见,特以笔记送达。
此致何应钦阁下
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何应钦复函﹝1935年7月6日﹞
敬启者,六月九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梅津司令官阁下
何应钦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