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年10月30日)
中国、苏联、美国及联合王国政府一致决心,遵照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家宣言及以后历次宣言,对它们现正分别与之作战的轴心国继续敌对行动,直至各轴心国在无条件投降基础上,放下武器时为止,感到有使它们自己和同它们同盟的人民从侵略威胁下获得解放的责任,并承认有必要保证由战争迅速而有秩序地过渡到和平并建立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使全世界用于军备的人力与经济资源达于最小限度,特联合宣告:
(一)它们保证用以对其个别敌人进行战争的联合符动,将为组织及维持和平与安全而继续下去;
(二)它们中与某一共同敌人作战者,对于有关该敌人的投降及解除武装等一切事项,将采取共同行动,
(三)它们将采取它们认为必要的一切措施,以防止任何破坏对敌人所规定的条件的行为;
(四)它们承认有必要在尽速可行的日期,根据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这些爱好和平国家无论大小,均得加入为会员国,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五)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起见,在法律与秩序重建及普遍安全制度创立以前,各该国将彼此磋商,并于必要时与联合国家中其他国家磋商,以便代表国际社会采取共同行动;
(六)战事终止后,除非为实现本宣言内所预期的目的,并在共同磋商后,它们将不在其他国家领土内使用其军事力量;
(七)它们将彼此并与联合国家中其他国家会商及合作,俾对战后时期的军备的管制,获得一实际可行的普遍协议。